中注協發布新修訂的職業道德守則 |
[字號:大 中 小] 2020-12-18 閱讀次數:1285 |
2020年12月17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2020)》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2020)》(以下統稱守則)。 為了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注冊會計師誠信和職業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吸收借鑒國際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以下簡稱國際守則)的最新成果,保持與國際守則的持續動態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守則進行了全面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遵循以下總體原則: 一是堅持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宗旨。本次修訂從總體上強化了維護公眾利益的要求,要求注冊會計師始終牢記維護公眾利益的宗旨。修訂后的守則進一步加強了獨立性要求,以保障審計質量。本次修訂對于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利益沖突等涉及公眾利益較多的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并提供了更為詳盡、具體的指引。 二是體現中國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道德與文化密不可分,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要想具有生命力,必須深深扎根于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之中。本次修訂特別考慮將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三是切合中國實際情況。本次修訂注重將國際守則的要求與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實踐相結合,絕大多數條款與國際守則保持一致,某些個別條款比國際守則更加嚴格,更加適合中國國情和實踐。例如,根據國際守則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相關的規定,我國守則針對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實際情況,依舊保持原守則中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期不得超過5年的規定,以強化獨立性要求。 四是保持與國際守則的持續全面動態趨同。本次修訂按照國際守則的體例對原守則進行了全面改寫,更易于閱讀、理解和執行,更清晰地規范了應當如何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應對職業道德問題。我國守則基本上涵蓋了國際守則的所有要求和內容,共計11余萬字,較原守則增加了近4萬字。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了職業道德概念框架。職業道德概念框架的作用是為注冊會計師提供解決職業道德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本次修訂強化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來識別、評價和應對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全面梳理了原守則中關于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對原守則中不具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進行了修改,用舉例的方式列舉可能能夠應對不利影響的防范措施,更加強調不利影響與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之間的對應聯系,使防范措施與不利影響能夠更好地匹配起來。 二是擴展了與“禮品和款待”相關的規定。將原守則中“禮品和款待”部分改為“利益誘惑”部分,將該部分的適用范圍從禮品和款待擴展到包括娛樂活動、捐助、工作崗位、商業機會、特殊待遇等多種利益誘惑,還針對注冊會計師的近親屬提供和接受利益誘惑作出了規范。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能夠提供和接受利益誘惑的適當界限,闡明應對利益誘惑的基本思路。針對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也作出了與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類似的修訂。 三是增加了與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相關的規定。針對注冊會計師如何應對客戶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按照職業道德概念框架的要求提供了基本思路,并分別就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和提供其他服務時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提出具體要求,強調采取符合維護公眾利益的應對措施。針對非執業會員職業道德守則,也增加了應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相關的規定,并重點強調處于高級職位的非執業會員的責任。 四是強化了與會計師事務所長期審計某一客戶相關的規定。為保證獨立性原則得到有效遵循,守則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本所連續為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的年限實施監控,識別和評價因長期連續為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審計業務可能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并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應對該不利影響。 五是修訂了與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及冷卻期相關的規定。為強化獨立性原則,修改了原守則中冷卻期統一為2年的規定,將關鍵審計合伙人分為三類: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分別將冷卻期規定為5年、3年和2年。 六是增加了與為審計客戶提供非鑒證服務相關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非鑒證服務中涉及管理層職責的范圍,同時為注冊會計師如何避免承擔管理層職責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提高了守則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提供行政事務性服務與獨立性相關的規定。 七是細化了非執業會員在編制和列報信息方面的規定。更全面地規定了非執業會員在編制和列報信息方面應當遵守的要求,以提升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規定非執業會員在運用職業判斷以編制或列報信息時,可能需要運用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不得有意誤導他人或者不當影響合同或監管結果。 八是增加了與非執業會員面臨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壓力相關的規定。明確非執業會員不得因面臨其他人員施加的壓力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也不得向其他人員施加壓力使該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增加幫助非執業會員應對壓力的指引。 守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守則的平穩順利實施,對于守則中與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關鍵審計合伙人冷卻期相關的規定采取過渡期安排,即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關鍵審計合伙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已進入冷卻期且尚未結束的,可以繼續執行2年冷卻期的規定,該冷卻期結束后,應當按照本守則的規定執行并重新計算任職期和冷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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